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某高空抛物罪案开庭审理。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罪案。
3月11日午休时间,上虞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刷微信朋友圈时,发现有朋友在谴责高空抛掷建筑垃圾的行为,并配发了现场视频。检察官敏锐地感觉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纳入刑事范畴,视频内高空抛掷建筑垃圾的行为可能涉嫌高空抛物罪。于是,检察官将犯罪线索移送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分局。
3月14日,上虞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3月11日上午,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韩某,为贪图方便,在自己承揽的上虞区某开放式小区三楼,将部分拆卸后的板材等建筑垃圾从三楼窗口直接抛掷至地面,抛掷的废材中还带有铁钉,抛掷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和提示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所幸无人员受伤。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日,上虞区检察院派员对该案提前介入侦查,并围绕新罪名的构成要求,从如何锁定行为人、如何明确行为危害性、如何明确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提出10条引导侦查意见。3月18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虞区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围绕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讨论并形成了构成犯罪的一致意见。经过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3月18日,该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韩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近日,上虞区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韩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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