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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建筑垃圾,全市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判了!

建筑工人将垃圾从15楼抛下
法院:高空抛物罪!判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
湖州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今日宣判
建筑垃圾从天而降,“咚!”传来重物落地的声音,一块棕色砖头从高空极速落下。
附近巡逻的城管在仁皇山街道大港御景新城小区看到这一幕,急忙呼喊制止并疏散行人。没想转眼间又落下两块大理石边角料,其中一块直接击穿了路边车辆的挡风玻璃,玻璃碎屑、大理石碎块纷纷散落在车内··· ···
当天,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现场调查中,民警发现掉落的均为建筑垃圾,围绕这一线索民警对整栋楼的住户进行排查,发现15楼的装修工人郭某某有重大嫌疑。
一开始,面对民警的询问,郭某某表示并不知情。在民警的反复追问下,他终于承认是自己将建筑垃圾顺着15楼的连廊窗户丢下。
经鉴定,受损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473元,郭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郭某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7月14日,吴兴区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郭某某提起公诉。
“我没有扔!”认罪认罚后又当庭翻供
7月23日,南太湖法院对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
“我没有扔!”郭某某在庭审中当庭翻供,“当时我在走廊有看到保洁人员经过,可能是她扔的。”由于被告人郭某某拒不承认指控事实,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另择期开庭。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多次审查了证据材料,实地走访了小区所在的物业,比对建筑材料、查看当日保洁值班记录等,并于8月3日上午,再次审理了该起案件。
承办法官根据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大理石与15楼装修工地大理石比对情况,考虑到被告人郭某某事发后多次做过稳定详细的有罪供述,但对于当庭翻供情况却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最终认定了将装修垃圾从15楼抛下系被告人郭某某所为。
南太湖法院于今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虑其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该案系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后,湖州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 法官说法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而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对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愈加强硬。高空抛物行为已进入民刑共治时代。不管有意无意,一旦高空抛物,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龙康建筑垃圾输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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